企業改制的情形有哪些?
現在有不少的企業開始着手進行改制的工作,其實進行合理的企業改制也是我國市場經濟所需要的,當然企業改制也並不是只有在國家要求的情況下才會進行的,其實在很多的情況下都是需要進行企業的改制工作的,下面就給大家簡單的來介紹一下企業改制的情形有哪些?
一、企業公司制改造。
主要適用於將非公司制的原國家控制支配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其他企業以及集體所有制企業按照《公司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規規定的規範發行成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國有獨資公司。其中資產在500萬元以下的只能改造為有限責任公司。
二、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
主要適用於城鄉集體企業和處於競爭性領域的國有小型企業改制時對公司形式的選擇。這一方式既有人合又有資合,所有權與經營權結合在一起,股權可以是員工個人股、員工集體股和法人股等多種形式,比較靈活。經營方式與分配方式也較易於為員工等各方接受。但不利於規模化、現代化經營。
三、企業分立改造。
主要適用於企業存在多種互不關聯或者能夠互相獨立的經營項目,整體效益較差,分開經營競爭力較強而又為各方普遍接受的情況。此時可將一個企業分立成幾個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
四、企業債權轉股權。
主要適用於企業負債嚴重,沒有現實償還能力但又有一定市場競爭力的情況下,經與債權人協商一致將全部或部分債權人的全部或部分債權轉成股權,從而債權人變成股東的情況。這一改造方式,可以降低改制企業的負債率,降低改制企業的財務成本,從而提高企業的競爭能力和贏利能力。
五、國有小型企業出售。
主要適用於企業規模較小、經評估後國有淨資產數額較小、經有審批權的部門審批同意的情況。這一改造方式涉及法律關係較多,也較易產生糾紛,是在操作過程中需要引起注意的一種。
六、企業兼併(或者合併)。
主要適用於兩個或者幾個企業間達成一致,合併後有利於提高企業競爭能力和贏利能力的情況。
七、破產。
嚴格來講這並不是企業的一種改制方式。對扭虧無望、浪費資源、技術落後、污染嚴重的中小企業,實行破產關閉。而這一精神對整合企業結構,優化資源配置無疑是正確的。
説到企業改制的問題,很多人都會去問企業改制的情形有哪些,其實在我國可能進行企業改制的情況是非常多的,比如説國有企業的出售,國有企業在出售之後便會進行改制,再比如説兩個企業進行合併的時候也同樣是可能出現企業改制的情況的,當然企業改制還有很多種可能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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