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被宣告破產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我國破產法的相關規定,企業通常是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那麼,法院必須對企業進行破產宣告的情形有哪些呢?現在,我們將在下面的文章為您做具體的介紹,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關地法律問題。
破產宣告是法院依法定程序對於已經具備破產條件的債務人所作出的宣告其為破產人的司法裁定。破產宣告作為對企業進行破產清算的前置程序,其性質應是司法機關進行的對債務人、債權人發生破產法律效力的審判行為。
根據《破產法》的規定,法院必須進行破產宣告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一、企業有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企業沒有進行和解或重整,被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破產。
二、企業進行重整失敗。
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1)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債權人會議沒有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且法院沒有批准重整方案。(2)在重整期間有破產法規定的情形;
第七十八條 在重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請求,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一)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財產狀況繼續惡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二)債務人有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顯著不利於債權人的行為;
(三)由於債務人的行為致使管理人無法執行職務。
(3)重整計劃未獲得通過且未依照本法第87條規定獲得批准,或者已通過的重整計劃未獲得批准的;
(4)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人民法院經管理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應當同時宣告債務人破產。
三、企業進行和解失敗。
第九十九條 和解協議草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未獲得通過,或者已經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和解協議未獲得人民法院認可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和解程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第一百零三條 因債務人的欺詐或者其他違法行為而成立的和解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無效,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第一百零四條 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經和解債權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和解協議的執行,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以上就是我們關於企業被宣告破產的情形是哪些的法律解答。根據上文可知,企業被宣告破產的情形主要有三種,最為直接的是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目前資產也不足以清償或者缺乏清償能力而被宣告破產。此外,企業重整失敗和企業進行和解失敗兩種情形,都是企業和法院或其他相關人為了不被宣告破產而實施的挽救性措施,但最終失敗而被法院宣告破產了。如果您對宣告破產情形還有其他疑問,請您及時聯繫本站,我們將盡快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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