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擔任財務負責人合法嗎
對於一個公司來説,為了促使公司的正常運轉,除了公司必須具有法定代表人之外,還需要具有財務負責人等等,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可以看到對於一個公司來説,可能會存在法人擔任財務負責人種情況,那麼公司法人擔任財務負責人合法嗎?我們將針對大家的這個問題為大家詳細解答。
一、公司法人擔任財務負責人合法嗎?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我國法律實行單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認為法人的正職行政負責人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為董事長或執行董事或經理((公司法)第13條),而證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為總經理((證券法》 第107條)。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為廠長或經理。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財務負責人。因為凡事與企業負責人有直系親屬關係的人都不能擔任企業財務負責人,包括出納。這是財經法規的明確規定。以現行公司制度,擔任了公司董事、經理、監事等職位的負責人不能擔任財務負責人。
二、法定代表人必須符合哪些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有企業所在地正式户口或臨時户口;
3、具有管理企業的能力和有關的專業知識;
4、從事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
5、產生的程序符合國家法律和企業章程的規定;
6、符合其他有關規定的文件。
三、企業法人的民事責任有哪些?
1、因經營過錯向法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 行)58.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對第三人責任後, 可以追償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的賠償責任。典型的如:簽訂、履行合同失職產生的賠償責任
2、法定代表人因單獨或者共同侵害單位財產可能承擔的民事侵權法律責任
《民法通則》第107條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我們可以得知公司法人擔任財務負責人這種現象是不規範和不合法的。這樣並不利於公司財務制度的監管,公司的財務部門和公司的其他部門必須是相互制約,但是又比較獨立運營的一個部門,也是我國法律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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