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法人違法需要承擔責任嗎?
一、有限責任公司法人違法需要承擔責任嗎?
一般由公司個人財產承擔,一般法人不承擔。公司具有獨立人格,法人代表如果作為自然人是不需要承擔公司債務,但是,變更後的法人是要承擔原公司債務的。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向登記機關、税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刑法》第31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相關單位犯罪而追究法定代表人刑責的舉不勝舉。
二、法人有以下行為卻往往會有相應的責任。
1、虛假出資。
行政責任:《公司法》第200條規定,對於虛假出資的公司發起人,股東,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並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0%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刑事責任:依《刑法》第159條的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罰金。
2、《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因此,有限責任公司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不會追訴家庭財產。
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相應權利,而同時根據不同情況也可能會承擔不同責任,比如民事、行政或刑事責任。
做為任何一個企業的法人代表,其在參與公司經營決策管理的同時,最重要的是,必須對該企業的所有合法經營行為和非法經營行為負責,為該企業的所有債權和債務負責。由此可見,做為一位企業的法人代表的責任是非常重大的,並不是一個好光環。對此,好心的給一個建議,這也是生意場上最忌諱的:如果這個企業不是你自己的企業,或者不是你真正有股份的企業,建議你及你的朋友不要趟渾水。尤其是對自己不瞭解的企業。如果一定要你朋友做法人代表,那麼建議你朋友也必須是這個企業的總經理。因為僅僅是法人代表是毫無意義的,不但要揹負所有責任,在實際經營中又沒有實權,沒有實權就很難控制和阻止其他人在日常經營中的任何行為,一旦出現違法的事情,黑鍋只得你及朋友背。
法人承擔了民事責任後,是否還要追究法人代表的責任,這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一般説來,法律要求法人必須在主管機關批准登記或有關條例規定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法人代表代表法人在此範圍內簽訂的合同或者其他民事行為,其後果由法人負責。即使是法人代表在法人的權利範圍或者範圍內作出了錯誤的行為,也應由法人負責。如果法人代表或其他工作人員的行為超出法人的權利範圍或業務範圍,無論其行為對錯,法人都概不負責。但是還須看到,法人代表在實際活動中的一些錯誤行為,包括侵權行為,甚至是違法犯罪行為,是代表法人履行職務時發生的,有的甚至是經法人組織同意或默許的。在此情況下,法人和法人代表都要承擔必要的責任。
對於法人代表是否承擔責任問題,“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還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超過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二)向登記機關、税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責任的;(四)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五)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根據上述規定,超越企業經營範圍與他人簽訂供銷合同,在法人承擔責任的同時,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法定代表人有權直接代表本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和應訴,其所進行的訴訟行為,就是本單位(或法人)的訴訟行為,直接對本單位(或法人)發生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與法人的代表是有一定區別的,代表人的行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為,只是對被代理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就是企業、事業單位等本身的行為。
企業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場合要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種類多樣。
譬如,在代表該企業的場合,其個人簽名即導致企業承擔責任的後果;如果企業破產並負有個人責任,法人代表會受到將來再辦企業時的諸多限制;如果企業觸犯了有關法律的規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會受到限制,例如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會受刑事處分,等等,以上只是列舉,不完全。 不願繼續擔任公司法人代表及股東,可以視為具有退出公司經營的意思表示。方法有二:
方法一,通常的,根據公司法第72條的規定轉讓股權。
《公司法》第72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股東可以在股東會上提出向他人轉讓股權,如其他股東不同意,則要求其股東樓主持有的股權。
如其他股東不願受讓股東持有的股權,也無股東以外的人願意受讓某的股權,則使用第二種辦法。
方法二:依據公司法第181條第二款及公司章程規定向股東會提出解散公司。
如其他股東反對解散公司,但又不願意受讓某股東持有的股權,某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第183條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之訴。
《公司法》第183條: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一般而言,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及資合的特徵,當人合出現破裂,法院會判定公司已不具有存續的價值(理論上稱為“公司僵局”)。某股東持股50%,請求解散公司對證明“公司僵局”具有重要意義。這時,如果其他股東希望維持公司的存在,則會提出和解方案,包括受讓某股東持有的股權;反之,公司會被法院判令解散並進行清算,某股東自然可以達到自己的目的。
一般來説,有限責任公司法人違法,需要承擔責任的是各股東以及高級管理人員,法人由於缺乏生命力,故而是不需要承擔違法責任的。但是若出現公司資不抵債,公司法人會面臨着破產的風險。但是對於公司的債務等,法人需要以自己獨立的資產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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