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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負責人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分公司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所以分公司只有負責人,不具有法人,分公司的債務由總公司承擔。分公司是企業主體形式中一個特別的存在,其雖無獨立法人資格,但是對外卻往往有獨立經營資格,須領取營業執照方可對外經營,而分公司的負責人,相應亦是屬於法定登記的內容。

分公司負責人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範圍。分公司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