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作為合夥人承擔責任嗎?
我國法律規定除了所有性質的企業法人代表可以作為合夥人加入其他公司。作為合夥人要承擔公司法和民法總則規定的責任和義務,可以行使民事行為權利。很多人想知道公司法人作為合夥人承擔責任嗎?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一下相關的知識,與大家分享一下。
公司法人作為合夥人承擔責任嗎?
多數人認為法人可以成為合夥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第一、法人是依法設立的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民事主體。
因此,法人有權獨立決定自己的生產經營活動,包括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處分、使用自己的財產。法人加入合夥,是法人基於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以所有者或者經營者的身份使用、處分自己財產的民事法理財行為。既然承認法人獨立的民事主體地位,就應當承認其選擇不同的投資方式組成不同的市場主體。
第二、公司加入合夥,以其全部財產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與公司應承擔的有限責任並不矛盾。
應當明確,有限責任公司等法人的有限責任並非法人本身責任的有限,而是指法人原始投資人(股東)責任的有限,即限於股東的投資額,只要股東履行完出資義務,即不再對公司債務承擔任何義務,而任何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對其自身的債務都應盡其所有承擔全部責任,不存在責任的有限和無限的問題。公司加入合夥,它就不僅以其對合夥的出資為無限承擔責任,而且以其擁有的全部公司財產承擔責任,這對公司債務清償責任並沒有影響,因為公司作為合夥人用來承擔合夥債務的財產和公司的全部財產在總量上是完全相等的。
第三、有學者擔心,允許法人和個人組成合夥,如果法人的廠長、經理與個人合夥人通謀,轉移國有資產,會導致國有資產的流失,因此主張禁止法人合夥。
應當説,這種擔心有一點的道理,但並不能成為禁止法人蔘加合夥的依據。法人與個人組成合夥以後,全部出資財產形成了共同共有關係,這種共同共有關係決定了合夥人在合夥企業進行財產清算以前無權請求分割合夥財產,非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也不能轉讓、處分合夥財產,合夥財產在合夥關係存續期間的這種穩定性,有效防止了國有資產的流失。
理論上來説,允許法人蔘加合夥還有許多優點,例如有利於調整產業結構,發揮不同企業的優勢,充分實現社會資源的最優配置。而從實際情況看,我國的合夥型企業聯營和企業集團在改革開放以後得到了蓬勃發展,如果禁止法人充當合夥人,將會削弱、阻礙中國企業聯營和企業集團的作用。法人合夥在我國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現實性,我們應從法律上鼓勵、扶持法人合夥,而不應當禁止。據此,筆者認為,我國法律不應限制法人的合夥資格,適當時機應予修改《合夥企業法》,以彌補這一缺陷。
綜上所述,公司法人作為合夥人,以其全部財產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不僅對其合夥的出資承擔責任,而且以其擁有的全部公司財產承擔責任,但這對公司債務清償責任並沒有影響。公司法人作為合夥人承擔責任嗎?以上就是小編對問題的回答,大家看過之後會有一個具體的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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