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公司經營 > 經營管理

公司法人和財務負責人可以是同一個人嗎

一、公司法人和財務負責人可以是同一個人嗎

公司法人和財務負責人可以是同一個人嗎

法人代表可以兼任財務負責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財務負責人。因為凡事與企業負責人有直系親屬關係的人都不能擔任企業財務負責人,包括出納。這是財經法規的明確規定。不管公司規模大小,都會有一個法定代表人,其對外代表公司行使職權,而在一些小公司中,法定代表人身兼數職,既是公司的董事長,由負責財務,採購等,其中這都是經營不規範的體現。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我國法律實行單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認為法人的正職行政負責人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為董事長或執行董事或經理(《公司法》第13條),而證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為總經理(《證券法》 第107條)。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為廠長或經理。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財務負責人。因為凡事與企業負責人有直系親屬關係的人都不能擔任企業財務負責人,包括出納。這是財經法規的明確規定。以現行公司制度,擔任了公司董事、經理、監事等職位的負責人不能擔任財務負責人。

二、法定代表人必須符合哪些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有企業所在地正式户口或臨時户口;

3、具有管理企業的能力和有關的專業知識;

4、從事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

5、產生的程序符合國家法律和企業章程的規定;

6、符合其他有關規定的文件。

三、企業法人的民事責任有哪些?

1、因經營過錯向法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58.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對第三人責任後, 可以追償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的賠償責任。典型的如:簽訂、履行合同失職產生的賠償責任.

2、法定代表人因單獨或者共同侵害單位財產可能承擔的民事侵權法律責任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可以知道的是公司法人除了要承擔公司活動中相應的責任以外,也是可以擔任相應的財務負責人的,而法定代表一般都是擔任公司的總經理或者董事長,所以法定代表人是不能擔任財務負責人的,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