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是否要籤勞動合同?
一、公司分立是否要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該條款的目的在於,企業經營發生重大變化時,通過新用人單位承繼方式繼續履行原合同,確定雙方權利義務,以此維護勞動關係的穩定,既保護勞動者不因原用人單位的主體消滅導致原合同失效而失業,也保護新用人單位不因原用人單位的主體消滅導致勞動者的大量流失,給企業運行造成影響和損失。
二、公司分立不籤勞動合同是否有賠償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者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因為分立和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每服務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公司分立的形式
存續分立:一個公司分離成兩個以上公司,本公司繼續存在並設立一個以上新的公司
新設分立:一個公司分散為兩個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並設立兩個以上新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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