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籤合同是否要總公司蓋章?
一、分公司籤合同是否要總公司蓋章?
分公司籤合同是不要總公司蓋章,分公司並非獨立法人,該勞動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1、分公司是與總公司或本公司相對應的一個概念。分公司是總公司下屬的直接從事業務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雖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樣,但它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因為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所以,分公司的責任應當由總公司來承擔,即便蓋的是分公司的章,相應的責任也應當是由總公司來承擔。
二、關係
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實際控制。所謂實際控制是指母公司對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擁有實際上的決定權,其中尤為重要的是能夠決定子公司董事會的組成。在未經他人同意的情況下,母公司自己就可以通過行使權力而任命董事會的多名董事。某些信託機構雖然擁有公司的大量股份,但並不參與對公司事務的實際控制,因而不屬於母公司。
2、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控制關係是基於股權的佔有或控制協議。根據股東會多數表決原則,擁有股份越多,越能夠取得對公司事務的決定權。因此,一個公司如果擁有了另一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必然能夠對該公司實行控制。但實際上由於股份的分散,只要擁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能夠獲股東會表決權的多數,即可取得控制的地位。除股份控制方式之外,通過訂立某些特殊契約或協議而使某一公司處於另一公司的支配之下,也可以形成母公司、子公司的關係。
3、母公司、子公司各為獨立的法人。雖然子公司處於受母公司實際控制的地位,許多方面都要受到母公司的管理,有的甚至類似母公司的分支機構,但法律上,子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獨立公司企業,它有自己的公司名稱和公司章程,並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其財產與母公司的財產彼此獨立,各有自己的資產負債表。在財產責任上,子公司和母公司也各以自己所有財產為限承擔各自的財產責任,互不連帶。
在當代社會建立勞動關係的話,它的前提必須要通過一個書面的勞動合同來進行,一個確認這樣的一種勞動合同的話,通常情況下都是由具有資質的主體來進行鑑定的,一般情況下分公司也是可以獨立的從事這樣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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