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法院立案案由包括哪些
一、公司法法院立案案由都有什麼?
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法院應當一律接收、出具書面憑證並註明收到日期。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立案;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釋明。法院的案由包括股權確認糾紛、股東名冊變更糾紛、股東出資糾紛、公司章程或章程條款撤銷糾紛、股東知情權糾紛、股份收購請求權糾紛及股權轉讓糾紛等。
二、發起民事訴訟需要什麼材料?
當事人提出起訴、自訴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起訴人、自訴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明覆印件;起訴人、自訴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提交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能提供組織機構代碼的,應當提供組織機構被註銷的情況説明;
2、委託起訴或者代為告訴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明、代為告訴人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
3、具體明確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與他人相區別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
4、起訴狀原本和與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當事人人數相符的副本;
5、與訴請相關的證據或者證明材料。
三、民事訴訟的立案條件有哪些?
1、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產權利、人身權利和其他權益遭到他人的侵害或與之發生了權利、義務爭議。
2、明確的被告指的是原告起訴的相對方應該是明白、確切、具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如果沒有被告或被告不明確,就不能起訴和送達。當然被告下落不明不屬於沒有明確的被告。
3、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解決的請求內容其內涵外延應當明確、具體,請求人民法院保護什麼、支持什麼、反對什麼應當清楚、明白、具體,不能模稜兩可、含混不清。即必須向法院説明案件事實和證據事實及其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指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而提起的訴訟,應當屬於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範圍。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是指依照民事訴訟法有關地域、級別、專屬管轄的規定,應屬該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綜上所述,公司法調整的是公司及股東之間的關係,公司股東和公司之間發生糾紛,或者股東之間發生糾紛,向法院起訴是解決問題比較好的途徑。提請民事訴訟必須有具體的案由,涉及到公司方面的,主要是股東糾紛、股權轉讓糾紛、股東出資糾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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