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由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有哪些
一、必須由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有哪些
1、貪污案(第382條,第183條第2款,第271條第2款,第394條);
2、挪用公款案(第384條,第185條第2款,第272條第2款);
3、受賄案(第385條,第388條,第163條第3款,第184條第2款);
4、單位受賄案(第387條);
5、行賄案(第389條);
6、對單位行賄案(第391條);
7、介紹賄賂案(第392條);
8、單位行賄案(第393條);
9、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案(第395條第1款);
10、隱瞞境外存款案(第395條第2款);
11、私分國有資產案(第396條第1款);
12、私分罰沒財物案(第396條第2款)。
二、刑事案件立案偵查時間
刑事立案作為刑事訴訟開始的標誌,是每一個刑事案件都必須經過的法定階段,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種職權,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無權立案。其作用是為了準確、及時地揭露和懲罰犯罪 ,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是準確評價社會治安形勢和進行正確決策的重要依據。其材料來源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的犯罪事實或者獲得的犯罪線索;單位和個人的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的報案或者控告;犯罪人的自首。只有當有犯罪事實發生,並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
(一)立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公安機關要在7天內做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
(二)偵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1、強制措施期限
(1)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2)拘留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4日,特殊情況最長37天;
(3)取保候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4)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2、偵查羈押期限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不得超過2個月;
(2)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
(3)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延長2個月;
(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2個月;
(5)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立案也是有條件的,不管是去公安局立案還是去檢察院立案,滿足條件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才會受理,不滿足條件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是不受理,並會告知哪裏有問題。每個案件都會有一個時間期限,一般不是什麼大案件都會在法定時間處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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