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哪些
一、法院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哪些
(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4)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哪些案件屬於輕微刑事案件
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5)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對上列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屬於刑事訴訟中自訴案件裏面的一類,在一般情況下對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需要由受害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但要是情節嚴重,比如對社會秩序有嚴重危害的情況或者嚴重危害到了國家利益的,那麼也是可以由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而除此之外,對於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但是被害人同時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其實也是屬於自訴案件中的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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