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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範圍經營危化品安監行政處罰有哪些?

超範圍經營危化品的,按無證經營由查處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如處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

超範圍經營危化品安監行政處罰有哪些?

經營者要在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如果超範圍經營的,行政機關對經營者可以給予行政處罰。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扣繳、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

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或者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的;(四)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或者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違反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從事非法經營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如果超範圍經營情節嚴重的,可以能構成非法經營罪,非法經營罪的處罰:

1、犯非法經營罪的,一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違法所得1-5倍的罰金;

2、屬於情節特別嚴重情形的,則應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1-5倍的罰金或沒收財產。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行為人超出範圍經營危化品,嚴重違反了國家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規定,存在着重大的安全生產隱患,一旦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後果不堪設想,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法定代表人也要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