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會發揮的作用有哪些?
一、監事會發揮的作用有哪些?
監事會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代表股東大會執行監督職能。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監事會的作用主要是對公司財務以及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合法性進行監督,維護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四節的規定,監事會是由股東(大)會選舉的監事以及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的監事組成的,對公司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和檢查的法定必設和常設機構。
二、監事會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監事會監督的主要形式。為了完成監督職能,監事會不僅要進行會計監督,而且要進行業務監督。不僅要有事後監督,而且要有事前和事中監督(即計劃、決策時的監督)。監事會對經營管理的業務監督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通知經營管理機構停止其違法行為。當董事或經理人員執行業務時違反法律、公司章程以及從事登記營業範圍之外的業務時,監事有權通知他們停止其行為。
二是隨時調查公司的財務狀況,審查帳冊文件,並有權要求董事會向其提供情況。
三是審核董事會編制的提供給股東(大)會的各種報表,並把審核意見向股東(大)會報告。
四是當監事會認為有必要時,一般是在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可以提議召開股東(大)會。
此外,在以下特殊情況下,監事會有代表公司之權:
一是當公司與董事間發生訴訟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督機構代表公司作為訴訟一方處理有關法律事宜。
二是當董事自己或他人與本公司有交涉時,由監事會代表公司與董事進行交涉。
三是當監事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審核帳冊報表時,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或其他監督法人。
監事會的設立主要是為了防止董事會、經理濫用職權,損害公司和股東利益,其職能主要是監督職能,該監督職能具有獨立性、法定性、專門性,監事會成員應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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