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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出軌如何告小三破壞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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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出軌如何告小三破壞家庭?

一方出軌如何告小三破壞家庭?

小三破壞家庭如果沒有構成重婚罪,是不能夠進行起訴的。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僅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與他人同居,未對婚外情人(即小三)作任何實質性處理規定。只有當婚外情人明知道他(她)人有配偶卻還與之結婚的,屬於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構成重婚罪的,將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否則對於婚外情人,我們只能予以道德上的譴責。

對小三破壞婚姻的規定有禁止在結婚之後有重婚的行為。對於婚外情的一系列行為,只能以道德進行約束和規誡。同時法律還規定禁止在結婚時向對方索要相關的財物,或者則會受到法律的制約。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出軌離婚可以要求賠償嗎?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是指由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3)實施家庭暴力的;(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一般應構成輕微傷,如構成輕傷的話就涉及到故意傷害罪了)

(4)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持續性、經常性的受到家庭暴力的話,就會構成虐待)

離婚要求賠償需要有法律依據,我們知道,當一個人發現自己的配偶與他人發生兩性關係時,精神一定會受到很大的打擊。然而在我國《民法典》裏,只明確規定對於“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等情形,無過錯方可以要求精神賠償。而這裏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有特定定義的,而不是指與他人發生兩性關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

同居當然包括了發生兩性關係,但發生兩性關係不等同於同居。即使與一個固定的婚外異性多次發生兩性關係,但只要不是持續穩定地居住,仍然不能以發生關係的次數多少來認定構成同居。

三、離婚損害賠償應的構成要件

1、夫妻一方對離婚具有主觀上、行為上的過錯。

這是離婚損害賠償的主觀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有過錯,而且該“過錯”必須是導致離婚的過錯。實施破壞婚姻家庭關係的違法行為必須是配偶一方有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

2、一方的行為具有違法性。

這是離婚損害賠償的客觀行為要件,即過錯方的行為違反了《民法典》的規定或婚姻契約對婚姻義務的要求,如違反了夫妻的忠實義務,相互扶養義務等。

3、受害人無過錯。

這是離婚損害賠償的受害人要件,即請求損害賠償的受害人必須沒有主觀過錯。

4、請求權人有損害事實。

這是離婚損害賠償的客觀後果要件,即享有請求權的一方當事人必須具有損害事實,包括財產損害與精神損害。從《民法典》的規定來看,這個事實是以離婚這一結果來表現的。

5、過錯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這是離婚損害賠償的因果關係要件,即過錯一方的違法行為與無過錯一方的損害事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離婚賠償必須是在配偶一方和第三者的破壞婚姻家庭關係行為直接導致離婚這一最終後果,才能實施。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不存在賠償問題。所謂直接因果關係,是這些損害行為是導致婚姻破裂的根本原因,而不是離婚當事人所提出的離婚理由。比如受害人以感情不合為由提出離婚訴訟,在審理中若查明“感情不合”實際上是另一方當事人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等等因素所致,就應當適用離婚賠償。“在審判實踐中,並不是每個離婚當事人都知曉離婚賠償的法定事由的,只要當事人在訴訟中提出了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法官就應予查明並做出相應裁判”。

6、符合法定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明確規定的導致離婚的四種情形即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才可提起損害賠償。

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內僅僅是有出軌行為,並沒有構成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話,此時不屬於法律規定的過錯行為,因此即使導致了夫妻離婚,也是不能主張進行離婚損害賠償的。但是我們如果是想要解除婚姻關係的,一定要注意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以及孩子撫養權歸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