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合作社監事會的職權有哪些?
一、經濟合作社監事會的職權有哪些?
經濟合作社監事會的職權通常包括:監督、檢查合作社的財務狀況,對理事長或者理事會、經理等管理人員的職務行為進行監督,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設立執行監事或監事會,是為加強合作社的內部監督,防止合作社的有關負責人濫用職權。
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監督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社設執行監事的,不再設監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對成員大會負責。執行監事或監事會的職權由合作社章程具體規定,通常包括:監督、檢查合作社的財務狀況,對理事長或者理事會、經理等管理人員的職務行為進行監督,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設立執行監事或監事會,是為加強合作社的內部監督,防止合作社的有關負責人濫用職權。
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設置一名執行監事,也可以由多人組成監事會,還可以不設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而由成員大會直接進行監督,以體現民主管理中成員的核心地位和作用。合作社是否設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應根據需要而定,在章程中加以規定,並在章程中規定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的任期和議事規則。
二、經濟合作社監事會監事可以擔任會計嗎?
不可以。財務負責人為公司高管。
《公司法》第51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經濟合作社監事會中的監事是不可以擔任財物人員的,財務人員應該是公司之中的高管人員。同時監事會的成員不能夠少於三個人(董事長和副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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