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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利潤分配時間如何規定,分配方式有哪些

根據《公司法》規定在企業繳納完所得税之後所得的淨利潤作為企業的利益,企業有權進行自主分配。對於分配形式以及分配時間都可以進行自行規定。那麼,公司法利潤分配時間和分配方式有哪些呢?以下小編為您想詳細解答,供您參考!

《公司法》利潤分配時間如何規定 分配方式有哪些

一、股東利潤分配時間相關法律依據

股東會只要通過分紅髮放時間,這個時間是每天、每週還是每月、每年、每兩年都是可以的。

《公司法》第七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公司怎麼分紅、多長時間分紅均由股東會做出決定,並記載於公司章程等文件中,是公司財務制度。如果公司不分紅符合第七十五條規定的,可以轉讓股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公司利潤如何分配

為了核算企業利潤的分配(或虧損的彌補)和歷年分配(或彌補)後的積存的餘額,企業應設置“利潤分配”科目。同時在該科目下設置下列二級科目進行明細核算:提取法定盈餘公積、提取任意盈餘公積、提取儲備基金、提取企業發展基金、提取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利潤歸還投資、應付現金股利或利潤、轉作股本的股利、盈餘公積補虧、未分配利潤等。

1、 將“本年利潤”科目餘額結轉至“利潤分配”科目。

借:本年利潤

貸:利潤分配

若虧損,則做相反的分錄,同時不必再進行以下分配。

2、 彌補虧損: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 公司分配當年税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用税後利潤彌補虧損,不用做賬務處理,“利潤分配”科目的餘額直接反映彌補虧損後的餘額。

3、 提取法定盈餘公積和任意盈餘公積(適用於內資企業):

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本年税後利潤的一部分用於彌補虧損時,按彌補虧損後的餘額的10%計提法定盈餘公積。如果以前年度沒有虧損,則按當年淨利潤的10%計提盈餘公積。

借:利潤分配——提取法定盈餘公積

貸: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

任意盈餘公積,不是強制要求計提的。是公司根據企業情況,自由決定計提比例的盈餘公積,企業也可以根據需要不計提任意盈餘公積。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公司從税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大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税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借:利潤分配——提取任意盈餘公積

貸:盈餘公積——任意盈餘公積

4、提取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適用外商投資企業)

綜上所述,《公司法》利潤分配時間主要依據公司股東自行決定。股東分紅時間可以自行確定,每月、每年甚至每兩年都是可以的。分配方式也可以根據上述形式進行分配。股東會在公司佔據最高位置,更要更好的行使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