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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對紅利分配流程怎樣規定的

一、《公司法》對紅利分配流程是如何規定的,

《公司法》對紅利分配流程怎樣規定的

《公司法》對公司法分配股利的規定,第一百六十七條 公司分配當年税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因為《公司法》中出現了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分期繳納出資這一制度設計,所以第35條的規定明確:

股東分取紅利的計算依據是其已經實際繳納的出資比例,而不是認繳的出資比例,這樣更能體現公平的原則。股東分紅的例外規定是:由股東一致同意,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不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紅。如果這是一種制度化的選擇,可以通過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規定;如果這只是一種個案的選擇,那麼必須在股東會上經過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方可。

股東享有法定的或約定的分紅權,但是這種權利的行使也必須依照法律或章程的規定程序和條件。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分紅權的司法救濟包括:

(1)強制公司分配盈餘之訴,即當公司因過分提取任意公積金或以其他方式侵害股東的公司盈餘分配權時,股東向法院請求強制公司按照公司章程或法律規定向其分配公司盈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設置了“公司盈餘分配糾紛”案由,為股東通過訴訟保障自己的公司盈餘分配權提供了方便,此種訴訟的原告為權利受到侵害的股東,被告為公司。

(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出機制,實踐中有些有限責任公司的大股東利用其對公司的控制權,長期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致使中小股東的利益受到嚴重損害,《公司法》第75條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出機制,這也是對股東分紅權的一種救濟。

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程序是:首先由公司董事會審議並表決公司本年度利潤分配預案,並報經股東大會批准;審議並表決公司下年度預計利潤分配議案,在具體實施時,由董事會以利潤分配預案的形式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實施,屆時公司董事會可依據公司實際情況作局部調整。

在審議通過年度報告的董事會會議上,董事會應對以下事項作出決議並公告:

(1)本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如果公司本年度盈利,且作出不分配的方案,應説明不分配的原因及資金使用安排。

(2)預計公司下一年度利潤分配政策。

下一年度利潤分配政策包括:公司分配利潤的次數;公司下一年度實現淨利潤用於股利分配的比例;公司本年度未分配利潤用於下一年度股利分配的比例;分配利潤是採用派發現金還是送紅股的形式,並明確現金股利佔股利分配的比例。

綜上所述,公司法對紅利分配流程,股東會審議批准公司年度財物預算方案,審議批准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公司分紅應當通過股東大會決議,首先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税,所得税後提取企業法定公積金,然後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分紅方案,分紅應當按照出資比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