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超範圍經營的處罰依據是怎樣規定的?
在當代這個社會,大家都明白的是,大家不管做什麼事情都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就比如説公司在從事一些行為的時候也是需要符合《公司法》的規定的,但是在我們現實生活中公司經常超範圍經營,那麼大家就想知道《公司法》超範圍經營的處罰依據是怎樣規定的?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公司法超範圍經營的處罰依據是怎樣規定的?
1、《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1988年5月13日國務院第四次常務會議通過,1988年6月3日國務院令第1號發佈)
第十三條:企業法人應當在核准登記註冊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四)項: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有之一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扣繳、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或者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的;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或者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違反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從事非法經營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四)項: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有之一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扣繳、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或者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違反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從事非法經營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2、《公司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6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56號發佈;根據2005年12月18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國務院令第451號公佈)
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七十三條、第八十五條: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變更經營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准的項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3、《私營企業暫行條例》(1988年6月3日國務院第七次常務會議通過,1988年6月25日國務院令第4號發佈,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私營企業分立合併轉讓遷移以及改變經營範圍等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重新登記。
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私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情節,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二)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或者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重新登記、註銷登記的;
二、其他事項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1988年11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88]第1號公佈;1996年12月2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6]第66號修訂;2000年12月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0]第96號修訂)
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或者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違反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從事非法經營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根據我國定的《企業法人管理條例》其中明確的規定如果公司超範圍經營的話,將會對此予以處罰,比如説一般情況予以警告,嚴重的話將會被吊銷並且罰款。因此小編需要提醒大家不要做違反法律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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