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超出經營範圍簽訂的合同具有司法效力嗎?
一、分公司超出經營範圍簽訂的合同具有司法效力嗎?
分公司超出經營範圍簽訂的合同具有司法效力,如果合同相對方事先沒有審查分公司的本公司出具的授權委託書,不知道分公司的簽訂合同的權利範圍,則雙方所簽訂的合同是否是無效的呢?《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合同法》第四十八條也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於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由此可見,在分公司沒有總公司的授權或超出總公司的授權的情況下,分公司對外所簽訂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無效合同。如果總公司追認的,則為有效;否則為無效。
二、分公司簽定擔保合同有效嗎
1、分公司的成立是為了總公司更好的開拓市場,更好的經營,分公司也領取了營業執照,但是卻沒有獨立的法人代表,但只要在總公司允許的範圍內經營,那麼就是可以對外簽訂合同的,而且還可以用分公司的名義簽訂合同,而且不一定非要蓋公司的章,因為如果分公司事事都要向總公司彙報,那麼分公司就沒有必要成立了,所以它是有資格可以對外簽訂合同的。
2、既然有了簽訂合同的資格,那麼分公司簽訂的合同哪些是有效的呢?分公司相當於代理了總公司的業務,分公司的經營活動範圍是由總公司授權的,所以在簽訂合同的時候還是要先看看在沒在總公司的授權範圍之內,為了謹慎可以加蓋總公司的公章。但如果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分公司沒有查看總公司的授權委託書,簽訂合同之後才發現簽訂的合同已經超出了授權的範圍,但也不能説合同是無效的,這個可以申請總公司,如果總公司可以追認,那麼合同就會變成有效的合同,如果沒有那麼合同就是無效的。但如果對方比較好協商就可以協商撤銷。
3、分公司因為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不能擅自對外簽訂保證合同,需要經過總公司的授權,如果擅自簽訂,那麼這個保證合同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如果造成了損失,那麼由分公司經營管理的財產進行賠付,但如果財產不足,則會由總公司承擔責任的。
任何公司在註冊之時就會確定經營範圍,分公司也不例外,若是分公司簽署了在經營範圍內的合同,此時不管事後是否得到總公司的認可,該合同都不會具有司法效力。故此任何想要與分公司合作的用人單位,必須要先了解分公司的經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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