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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權終止後代理商有權要求退貨嗎

有權要求退貨。
銷售代理合同在《民法典》上屬於行紀合同,由於銷售代理權來源於委託人的授權,因此,一旦委託人終止授權,或者是代理期限屆滿之後,原代理商即不得再行銷售產品,這從權利的角度講,屬於未經授權即無權再銷售原代理產品;而從義務的角度看,則是代理權終止後,原代理商已無任何義務再為委託人銷售原代理產品。
據此,代理權終止後,已無義務再為對方公司銷售產品,可以要求對方公司回收產品,由於公司在該代理關係中並未取得這些存貨的所有權,因而在法律上代理權終止後代理商是有權要求退貨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條,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代理權終止後代理商有權要求退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