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權代理和無權代理有區別嗎?
一、越權代理和無權代理有區別嗎?
越權代理和無權代理在本質上是有區別的。無權代理就是指在沒有代理權的情況下以他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的現象。權代理並非代理的種類,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卻因其欠缺代理權而不產生代理效力的行為。所謂越權代理,是指代理人雖然享有代理權,但在實施代理行為時卻超越了代理權的範圍。
二、無權代理和越權代的具體區別
與其他類型的無權代理相比,越權代理具有如下特徵:第一,代理人在實施代理行為時,具有一定的代理權限。如果代理人沒有獲得委託人的任何授權,或者其所享有的代理權已經終止,就只能構成沒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無權代理,而不能構成越權代理。第二,代理人在實施代理行為時,超越了委託人的授權範圍。也就是説,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雖然與其獲得的代理權有關,但卻超出了具體的權限範圍。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在代理權限之內,就屬於有權代理,而不會構成無權代理。在越權代理的情況下,代理人超越代理權的範圍從事的代理行為構成無權代理,其法律後果應由代理人自行承擔。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為中只有一部分屬於越權代理,其餘的部分仍然在代理權的範圍之內,那麼就僅僅是該超越代理權的部分構成無權代理,其他部分仍應認定為有權代理。
三、無權代理與越權代理的概念
無權代理是非基於代理權而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旨在將效果歸屬於被代理人的代理。委託代理以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權為要件,無權代理與有權代理的區別就是欠缺代理權。我國《民法典》中第66條第1款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所謂越權代理,是指代理人雖然享有代理權,但在實施代理行為時卻超越了代理權的範圍。
無權代理和越權代理在本質上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如果所擁有的權利不同所簽署的合同效力也是有所不同的。無權代理情況下籤署的合同效力需要待定,但是越權代理情況下籤署的合同就是有效的,但是超出所擁有權力的部分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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