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公司與合夥的聯繫與區別
一、設立基礎不同。公司設立以章程為基礎,公司章程一旦生效對公司所有股東具有約束力。而合夥的成立則建立在合夥合同的基礎上,合夥合同只對合同的訂立者有約束力。
二、法律地位不同。世界各國的溝通和具體要看律,除個別情況外大多數不承認合夥具有法人地位。大多數國家賦予公司法人資格。
三、在內部及外部的所發生的和國際化法規的廣告費法薩芬副如果是法律關係上具有實質性差異。
1.公司有區別於股東的獨立財產,而合夥的財產一般被認為屬全體合夥人共有。
2.公司有獨立、健全的組織機構,而合夥企業中一般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合夥企業的事務。
3.公司股東一旦出資即不得抽回,合夥企業中只有在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情況下,合夥人才可將企業中的份額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人。
四、對公司的債務所承擔的責任不同。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合夥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二十三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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