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普通合夥企業債務的承擔
核心內容: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的企業債務應該如何承擔?主要有三種承擔的形式:
1、承擔無限責任
2、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承擔有限承擔責任。
● 什麼是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普通合夥人組成,依法核准註冊的經濟實體。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户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
●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債務如何承擔?
在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中,當一個合夥人或者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銀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時,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以及其他債務,仍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1、無限責任,是指對某種債務負有連帶責任的人對債務人償付債務承擔的一種連帶性義務,連帶責任人有義務督促債務人償付債務,當債務人無力償付債務時,他有義務代其償付。
2、無限連帶責任,係指無限責任企業的投資人除承擔企業債務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額外,還需對企業其他投資人名下的債務份額承擔的連帶性義務,即其他投資人無力償還其名下的債務份額時,自己有義務代其償還債務份額。
3、有限責任,指投資人僅以自己投入企業的資本對企業債務承擔清償責任,資不抵債的,其多餘部分自然免除的責任形式。有限責任是大公司興起的重要因素。而合夥制和個人業主制的所有者一般情況下卻需要對債務負有無限的責任。
【相關知識】
有關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在債務承擔方面所參考的法律依據可參照:
——節選《合夥企業法》
第五十五條 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户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是指合夥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承擔責任的普通合夥企業。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未作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至第五節的規定。
第五十七條 一個合夥人或者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以及合夥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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