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的特點有哪些
根據《合夥企業法》第57、58、59條的規定,其主要特徵有以下幾種:
1、特殊普通合夥企業中一個合夥人或者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當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以及合夥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合夥人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以合夥企業的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後,該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
從以上我們看出,特殊普通合夥企業一般適用於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醫師事務所、設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技術門檻較高行業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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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東對外應否承擔連帶責任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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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後合同如何履行,公司強制解散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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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幾個股東同意才能進行公司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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