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有哪些不同?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屬於普通合夥企業,是普通合夥企業的一種特殊形式,其特殊性體現在合夥人的承擔責任方面。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適用於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户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
第六節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
第五十五條 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户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是指合夥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承擔責任的普通合夥企業。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未作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至第五節的規定。
第五十六條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特殊普通合夥”字樣。
第五十七條 一個合夥人或者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以及合夥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五十八條 合夥人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以合夥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後,該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
執業風險基金用於償付合夥人執業活動造成的債務。執業風險基金應當單獨立户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與普通合夥企業相比,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對債務的清償保障可能相對弱些。另一方面,本法對合夥企業沒有最低註冊資本的要求,因此,如何保護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的債權人的利益,是一個重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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