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夥債務怎麼承擔?
一、普通合夥債務怎麼承擔
1、遵循“雙重優先權”原則? 對於合夥人而言,如果個人債務與合夥債務並存,原則上應當適用“雙重優先權”原則:即合夥財產首先用於償還合夥債務,償還之後若有剩餘財產的,應根據各合夥人享有的財產份額進行分割,再分別用於償還合夥人的個人債務;反之,合夥人的個人財產首先用於償還個人債務,償還個人債務之後若有剩餘的,再用於償還合夥債務。
2、新加入的合夥人與其他合夥人享有一樣的權利和義務。
對其加入之前合夥已經存在但尚未清償的債務,應與其他合夥人一起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人退出合夥的,退夥人對退出合夥前原合夥的債務,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普通合夥債務承擔是如何規定的法律依據
1、《民法典》規定: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夥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根據上述規定,合夥人對合夥債務的清償責任的性質屬於補充性責任,合夥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先向合夥財產求償;只有該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才應向各合夥人求償。
3、無論是合夥企業還是個人合夥,對外(即對合夥的債權人)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無限”即承擔責任不以出資額為限;“連帶”則意味着每個合夥人均須對全部合夥債務負責,債權人可以依其選擇,請求全體、部分或者個別合夥人清償,被請求的合夥人即須清償全部的合夥債務,不得以自己承擔的份額為由拒絕。
無論是合夥企業還是個人合夥,對內(即合夥人之間)則是按份之債,某個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債務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按份)追償。
4、《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三條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在普通合夥企業中就沒有有限合夥人了,也就意味着作為合夥人,其實對合夥企業的債務就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點與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規定不一樣,畢竟此時一個是合夥企業而另一個則是企業法人,受調整的法律規定不同,那麼在債務承擔上面也很明顯的體現出了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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