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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夥企業設立條件有哪些

隨着社會的發展,普通合夥企業也越來越多,而且其中不少企業取得了一定的成就,這也吸引着越來越多的人想投資到普通合夥企業中,而且這種投資有着風險小等優勢。但是現實生活中要加入普通合夥企業並不是那麼容易的,普通合夥企業有一定的設立條件,下面本站小編就為大家總結一下普通合夥企業的設立條件。

普通合夥企業設立條件有哪些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設立普通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2個以上合夥人。

【提示1】合夥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提示2】合夥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提示3】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提示4】如果是自然人,應為國家禁止從事營利活動以外的人。

(2)有書面合夥協議。

合夥協議應當依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

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合夥事務的執行;入夥與退夥;爭議解決辦法;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違約責任等。合夥協議經合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3)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合夥協議生效後,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規定繳納出資。

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提示】只有普通合夥人,可以勞務出資。

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載明。

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4)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瞭解和知道關於普通合夥企業的設立條件是加入普通合夥企業的基礎,是該企業發展的前提。普通合夥企業的吸引力越來越大,如果現在的您對普通合夥企業感興趣或正打算加入其中,而您對以上或相關內容還存在疑問,您可以致電本站,專業律師可以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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