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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合同的相關的法律規定有什麼?

一、行紀合同的相關的法律規定有什麼?

行紀合同的相關的法律規定有什麼?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委託他人從事貿易活動的人為委託人,接受委託從事貿易活動的人為行紀人。行紀合同在大陸法系國家及我國合同法理論上又稱信託合同。

簽訂行紀合同後,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委託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不能與委託人及時取得聯繫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行紀人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未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託人發生效力。

按照《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行紀人按照約定買入委託物,委託人應當及時受領。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行紀人依法可以提存委託物。委託物不能賣出或者委託人撤回出賣,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不取回或者不處分該物的,行紀人依法可以提存委託物。

二、行紀合同中委託人的權利與義務是什麼?

(1)委託人的權利

1)行紀人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未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託人發生效力。

行紀人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法律規定,法律規定仍不明確的,該利益屬於委託人。

委託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2)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託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紀人與委託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委託人的義務

1)行紀人按照約定買入委託物,委託人應當及時受領;

2)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託事物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

與行紀合同相關的法律規定是《民法典》,簽訂行紀合同時,委託人如果對於價格有特別的指示,行紀人不能違背委託人的意願。如果經紀人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出售商品,應當經過委託人的同意,委託人不同意時,需要由行紀人補償差額。

標籤:行紀 合同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