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有限合夥企業應具備哪些條件
一、設立有限合夥企業應具備哪些條件
設立有限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人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三)有限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四)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五)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六)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七)有限合夥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
(八)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九)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二、設立有限合夥企業益處
①、有限合夥企業實現了企業管理權和出資權的分離,可以結合企業管理方和資金方的優勢。
②、享受税收優惠。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税務和《合夥企業法》規定,有限合夥企業不納所得税,而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税。
③、分配機制靈活。有限合夥的收益或利潤分配完全由合夥人之間自由約定,不受出資比例的限制。
④、有限合夥企業能夠納入更多的投資者,對投資者之間進行互補作用,能夠聚集更多人為企業運營出謀劃策。
⑤、合夥企業承擔責任的獨有優勢,就是負無線責任,使得債權人的利益最大化。
我國創業投資企業選擇有限合夥而不選擇公司形式,一個重要原因是税收優惠,由合夥人自己繳税,避免雙重税賦。但是設立有限合夥企業,也會存在一定的弊端,比如合夥人誠信無法保證。目前我國尚未建立自然人破產製度,合夥人誠信無法保證,責任難以追回。合作關係在很大程度上是協議前的約束,後期很難進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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