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出資瑕疵的後果是什麼
(一)公司未能取得工商登記
按我國《公司法》規定,在申請公司登記時須提交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否則公司不得成立。如因股東出資瑕疵問題,導致驗資機構不予出具驗資證明,公司無法成立的,即應向其它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承擔違約責任後,除另有約定外,股東仍有繼續出資或補繳出資的義務,公司仍可繼續設立。
(二)公司已登記成立
股東出資存在瑕疵但取得公司登記的,可引起多種法律效果。
1、股東的補繳義務:股東之間的關係開始於股東之間締結的發起人協議,但在這一契約下各方當事人並不因此而取得股東資格,而僅僅是啟動了公司設立程序。在公司章程經股東會通過後,這一契約即為公司章程所取代,各股東取得股東資格,並確定其出資的義務和份額,因此股東的出資義務源於公司章程。從公司章程性質來看,其首先是各股東之間的一項契約,其次是作為公司的根本制度。從最簡化的角度來看,單一股東與公司的關係,可視為股東以其出資換取作為公司股東的資格,享有股東權。因此股東違反公司章程的,實際上同時違反了兩種性質的契約,需承擔兩方面的違約責任。但股東的出資義務是向公司履行,而不是向其它股東。如果公司已經成立,則其已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作為出資的接受方,由其向股東主張權利是理所當然的。與此同時,工商部門作為公司登記管理機關,也有權責令改正,即要求股東補足出資,並可處以罰款。
2、其它股東的連帶責任:出資瑕疵股東未能補足出資的,公司其它股東負有連帶補繳的義務。按《公司法》規定,股東有出資不實情形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即首先由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自行補繳;未能自行補繳時,再由其它股東補繳。這裏僅規定了出資不實情形下其它股東的補繳責任,對股東未實際出資或遲延出資情形下是否仍適用其它股東的連帶補繳責任,則未予明確。
這一連帶責任的法理依據何在?本人以為,各股東在共同發起設立公司的過程中實際上形成了一個類似於合夥性質的組織,並共同承擔公司設立過程中產生的債務和其它不利後果。我國公司法所實行法定資本制,並要求股東在公司成立前足額繳納出資,否則公司不得成立。這一法定責任所針對的不是某一股東,而是發起人全體。而且不以責任人的過錯為前提,只要有資本不足的事實,即產生股東之間的連帶補繳責任。其它股東補繳後,可以向出資瑕疵股東追索賠償,也可按實際出資比例對股權進行調整。
3、補繳出資前股東權的分配
公司運營和股東享有股東權的基本前提都是股東對公司的出資。股東違反出資義務,未出資或未足額出資、遲延出資、抽逃出資,卻要按公司章程規定份額享有股東權,顯然有違利益與風險一致性的原則。因此股東出資存在瑕疵的,應按其實際出資份額享有股東權;未出資的,即不應享有股東權。如在發現出資瑕疵前公司已經向該股東分派過紅利,應對該部分收益的全部或超過部分進行追繳,再按比例分派給其它股東。
4、對債權人的保護
股東出資瑕疵直接導致公司法人財產的減少,對債權人實現債權顯然不利。而公司基於各種原因,實際上可能並不會向出資存在瑕疵的股東追索。從保護債權人合法權利的角度,賦予其向出資瑕疵股東追索的權利是有必要的。但這一追索權的設置存在理論依據和法律依據上的障礙。因為在公司設立後,公司本身即具有獨立主體資格,公司與債權人的交易同公司股東並無直接聯繫。由此產生的債務和交易風險應由公司以其財產獨立承擔。因此,在對債權實現沒有實質性障礙的情形下,債權人不應對公司內部的事務進行干涉。
但從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關係來看,股東對公司負有出資義務,公司可以要求股東按章程出資或補足差額。即公司對出資瑕疵的股東享有債權。在公司怠於主張其債權,使債權人債權難於實現的,債權人應可參照民法典領域的代位權制度,行使代位求償權,要求股東補足出資及遲延期間的利息,並由其它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公司因資不抵債而破產的,這一制度同樣應予適用。
對於股東出資瑕疵的後果,可能會導致公司無法成立,適用對股東出資瑕疵不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撤回全部出資的,經公司催告或者退還後,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內繳納或者退還的,在股東大會決議取消股東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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