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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出資瑕疵認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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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東出資瑕疵認定標準是什麼?

股東出資瑕疵認定標準是什麼?

1、未足額出資。公司成立時,股東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規定比例,二年內按照公司章程或是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股東將剩餘的註冊資本繳足。實踐當中存在着首次出資額就不足規定比例,或沒有繳納剩餘的部分,這就構成股東未足額出資。

2、公司章程規定股東以貨幣之外的實物出資,尤其是土地房屋或其它辦理產權過户的實物,股東沒辦理過户手續或沒有交付實物。

3、約定是以貨幣出資,但股東要求以實物出資。

4、約定是以特定物出資如土地使用權、房產等,但股東要求替代出資。

5、作為出資的實物或其他非貨幣財產的價格明顯不足。

公司法》第27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這一條的內涵是很廣,擴大了非貨幣財產出資的範圍,但也可能會出現更多、更新的出資瑕疵表現形式。

二、股東直接訴訟的特點是什麼?

(一)起訴主體為股東

股東直接訴訟權提起的根據是股東作為股份所有人即出資人的地位。它不同於投資者證券民事賠償訴訟,例如證券市場特有的因虛假陳述而引發的民事索賠訴訟,其起訴主體可能是該做假公司的股東,也可能曾經是股東但起訴時並不具有股東身份。

(二)訴訟目的為了維護股東自身的利益

股東直接訴訟權行使的目的是為了維護股東自身的利益,以個人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

(三)訴訟結果的歸屬於原告股東

股東直接訴訟權行使的結果歸屬於原告股東。

(四)訴訟被告為公司或者是公司的大股東、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股東直接訴訟的被告是公司或者是公司的大股東、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

股東直接訴訟的起訴主體必須是股東自己,保證其作為出資人的地位。訴訟的結果歸屬於原告股東。訴訟被告可以是公司或者是公司的大股東,監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起訴的目的是為了維護股東的自身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