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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出資瑕疵解決方法和情形是什麼?

股權1.19W

一、股東出資瑕疵解決方法和情形是什麼?

股東出資瑕疵解決方法和情形是什麼?

1、公司章程規定股東以貨幣之外的實物出資,尤其是土地房屋或其它辦理產權過户的實物,股東沒辦理過户手續或沒有交付實物。

2、約定是以貨幣出資,但股東要求以實物出資。

3、約定是以特定物出資如土地使用權、房產等,但股東要求替代出資。

4、作為出資的實物或其他非貨幣財產的價格明顯不足。

5、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章程約定或國家規定的品質標準,不具有應有的功能或效用

6、交付的標的物存在着第三人的合法權利,影響公司對標的物的佔有、使用和處分。

根據《公司法》第27條規定,“股東出資可以用貨幣,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二、隱名股東如何認定身份?

隱名投資是指由一方投資人實際出資,但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材料記載的投資人卻為另一人的情形。

隱名股東是指在以一方名義出資,另一方實際出資的約定關係中的實際出資方。此種約定的效力應區別兩種情況對待;

1、其他股東不知情時,該約定對公司不產生效力,實際出資人不得直接向公司主張股東權利,只能先提起確權之訴

2、有限責任公司半數以上的其他股東明知實際出資人的出資,並且辦理了相關股權轉讓手續的;或者公司一直認可其以實際股東的身份行使權利的,如無其他違背法律規定的情節,可確認實際出資人享有股權,但應責令依法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隱名投資是股東身份認定的特殊形態,不同情況下,隱名股東與公司的約定有不同的法律效力。第一,其他股東不知情時,隱名股東與公司的約定不產生效力,隱名股東不能直接行使股東的權利;第二,有半數以上其他股東知情,辦理過股權轉讓手續,隱名股東可以行使股東的權利。

標籤:瑕疵 股東 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