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出資瑕疵及其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股東出資瑕疵的民事責任可分為兩類:一是有出資瑕疵的股東對公司以及其他股東承擔的民事責任,屬違約責任;二是有出資瑕疵的股東與其他股東對公司債權人的民事責任,即股東違反出資義務,對公司債權人造成損害時,股東對公司的債權人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
1、出資瑕疵股東應當承擔繼續履行出資義務的責任。股東不按期繳納出資的,必須繼續履行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自己所認繳出資額的義務,即使法院受理了公司的破產申請,破產管理人仍然應當要求該股東補足出資,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2、出資瑕疵股東應當對其他按期足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不按照約定履行出資義務,已構成違約,無論公司成立與否,都構成對按期足額出資的股東的違約;如果公司已經設立,出資瑕疵股東的行為同時侵犯了公司的財產權利。公司章程中應當明確規定瑕疵出資的構成條件、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賠償責任。
在實踐中形成出資瑕疵的主要形式:
1、未足額出資。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實踐中。公司股東首次出資額不足20%,或兩年內沒有繳納剩餘的80%,這就構成股東未足額出資。
2、出資評估價值不實。即股東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時,其評估價額高於其本身價額的情形。
3、虛假出資。是指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設立公司的過程中,未交付貨幣,或未轉移其出資的財產權,形式上出資,但實質上並未出資的情形。
4、抽逃出資。即股東在公司成立後將所繳出資暗中抽逃但表面上仍然以原出資額出資並具有股東身份。
隨着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企業以及公司的設立數量也是越來越多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中要保護公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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