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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解散要登報公告嗎

一、合夥企業解散要登報公告嗎?

合夥企業解散要登報公告嗎

合夥企業法解散要登報公告。具體的操作流程是:

1、需要選定清算人合夥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可由全體或部分合夥人擔任,也可以委託第三人擔任,但都應當在解散事由發生之日起15日內選定,逾期未確定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通知債權人 備案登記 登報公告。清算人確定後,應在10日內將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並將清算人成員名單向企業登記機關備案。

並且,清算人還應自被確定之日起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3、支付税費 清償債務。合夥企業的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可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進行分配

4、編制清算報告 註銷登記。上述過程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經企業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合夥企業終止。

二、合夥企業的特徵

1、生命有限。合夥企業比較容易設立和解散。合夥人簽訂了合夥協議,就宣告合夥企業的成立。新合夥人的加入,舊合夥人的退夥、死亡、自願清算、破產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夥企業的解散以及新合夥企業的成立。

2、責任無限。

3、相互代理。

4、財產共有。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不經其他合夥人同意,任何一位合夥人不得將合夥財產移為他用。只提供勞務,不提供資本的合夥人僅有權分享一部分利潤,而無權分享合夥財產。

5、利益共享。合夥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取得、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如有虧損則亦由合夥人共同承擔。損益分配的比例,應在合夥協議中明確規定;未經規定的可按合夥人出資比例分攤,或平均分攤。以勞務抵作資本的合夥人,除另有規定者外,一般不分攤損失。

雖然合夥企業解散的條件要比有限責任公司簡單的多,但是,企業解散登報公告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因為合夥企業總不能在債權人都不知情的情況下就解散了。即便是登報公告了,也要通過其他方法通知債權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