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解散的事由有哪些?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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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解散的事由有哪些
合夥企業解散的事由如下:1、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的。
合夥協議約定有經營期限,期限屆滿時合夥人不願意繼續經營合夥當然終止。這意味着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並不必然引起合夥企業的解散,只有在與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條件同時具備時才會引起合夥企業解散的後果。如果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後台夥人對繼續經營合夥事業均無異議則可認為合夥人一致同意延長合夥經營期限。延長後的期限則為不定期限。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合夥協議如約定當某一事由出現時合夥便解散則設立合夥的行為實為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條件成就時協議解除合夥解散。
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合夥可由合夥人基於合意而設立自然也可基於合夥人的合意而解散。無論合夥協議是否約定有合夥經營期限合夥人均可通過合意而終止合夥協議解散合夥。如果一部分合夥人同意解散合夥而一部分不同意則合夥不解散由同意解散的合夥人退夥合夥企業繼續存在。當然在不同意解散合夥的合夥人只有1人時合夥關係自當消滅合夥解散。
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必須是2人以上,若合夥成立後不斷髮生退夥而只剩下1人時便出現了合夥人不足法定人數的現象。當這種情形持續滿30天時合夥企業應當解散(《合夥企業法》第八十五條)。
5、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有限合夥人的。
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有限合夥人的應當解散”。試想如果合夥企業裏都是有限合夥人都承擔有限責任即以其出資為限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那麼這樣的合夥企業與公司何異如果允許這樣的情況發生還會有多少人去設立公司要知道,律對於公司的要求可比合夥企業要嚴苛得多。另外《合夥企業法》也有明確規定“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8、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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