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解散的原因有哪些?
一、合夥企業解散的原因有哪些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二、合夥企業解散程序
1.清算人的確定
合夥企業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清算事務
主要有下列六項,由清算人執行,即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清繳所欠税款;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代表合夥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3.合夥企業財產清償順序
首先是支付清算費用;然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即合夥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企業所欠税款;合夥企業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合夥企業財產在按上述順序清償後,仍有剩餘的,再行按照約定比例或者法定比例分配給合夥人。
4.解散後原合夥人的責任
合夥企業解散後,原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還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5.清算報告
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合夥企業法》第85條中主要對合夥企業的解散情形做出了規定,只要出現任何情形,那麼就可以解散合夥企業。但是合夥企業解散之後也會涉及到後續的一些問題,包括債務清償等等,這就涉及到清算人的確定。而法律中也有相應的要求,合夥企業解散後,必須經過清算程序,了結合夥事務。
-
合夥生意退出怎麼計算財產
合夥終止時,對合夥財產的處理,有書面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書面協議,又協商不成的,如果合夥人出資額相等,應當考慮多數人意見酌情處理;合夥人出資額不等的,可以按出資額佔全部合夥額多的合夥人意見處理,但要保護其他合夥人的利益。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清算...
-
朋友合夥入股開公司怎樣籤股份合同才有效
入股協議有效的條件是:(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四)需要簽訂書面的入股協議,雙方並簽字蓋章。【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
-
公司法15條合夥開公司的限制是什麼
目前我國的商法最主要的法規就是公司法,在我國創辦企業的企業家肯定對我國的公司法還是比較熟悉的。如果企業經營的時候,不遵守我國的公司法的話,是很容易致使自己的財產受到損失的,而且有些時候,可能還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後果的。下面小編要為大家介紹的是公司法15...
-
怎樣認定合夥關係
關於合夥關係的認定,《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條規定:“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實踐中合夥當事人之間往往沒有書面合夥協議,這就給合夥關係的認定帶來困難。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