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企業僅剩什麼時應當解散?
一、有限合夥企業僅剩什麼時應當解散?
合夥企業解散,是指因法定原因或約定原因而使得各合夥人解除合夥協議,合夥企業終止活動。
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1,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 天;
5,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當合夥人僅剩下有限合夥人的時候,合夥人對企業僅僅負有限責任,這時候,與有限公司的股東負有限責任一樣。這樣就不是合夥企業了,而是有限公司。所以,當有限合夥企業僅剩下有限合夥人的時候,該企業應該解散。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實現了企業管理權和出資權的分離,可以結合企業管理方和資金方的優勢,因而是國外私募基金的主要組織形式,我們耳熟能詳的黑石集團、紅杉資本都是合夥制企業。
2007年6月1日,中國《合夥企業法》正式施行,青島葳爾、南海創投等股權投資類有限合夥企業陸續成立,為中國私募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髮展掀開了新的篇章。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之外,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應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之後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依照國家的出台的相關政策,合夥企業是由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構成。而有限合夥人只需要對企業承擔相關的有限責任。那麼當企業大的有限合夥人和股東承擔的是相同的責任的話,那麼合夥人和企業沒有什麼太大的差別,只能夠將公司進行相關的解散,否則公司則和有限公司的性質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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