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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協議條款是什麼

保密協議中的條款,在法律上屬競業禁止條款,即指為避免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被侵犯,員工依法定或約定,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或勞動關係結束後的一定時期內,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兼職或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保密協議條款是什麼

法律依據:《國家建材局局屬單位知識產權保護有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對單位技術權益和經濟利益有重要影響的科技、管理或相關業務人員(包括離、退休人員),單位應在勞動聘用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在限制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的其他單位任職,或者自己生產、經營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業務,限制期不應超過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