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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建設工程的開竣工時間如何界定

法律上建設工程的開竣工時間如何界定
律師解析:工程實際竣工日期的確認,如經雙方簽字確認竣工日期的,應以雙方確認的日期為竣工日期。當雙方對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時,應分別情況進行處理:
1、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作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經提交了申請竣工驗收的報告,而發包人遲遲不予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3、在建設工程未經驗收的情況下,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建設工程轉移佔有之日為竣工日期。如果發包人擅自使用部分單項工程的,只能視為該部分單項工程轉移佔有之日為竣工日期,但是不能視為整個工程的竣工日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