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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掛靠是如何認定的

建設工程掛靠是如何認定的

可以結合下列情形綜合認定是否屬於掛靠:

(1)掛靠人通常以被掛靠人的名義參與招投標、與發包人簽訂建築施工合同,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沒有產權聯繫,沒有勞動關係,沒有財務管理關係的;

(2)掛靠人在施工現場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一人以上與被掛靠人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係的;

(3)掛靠人承攬工程經營方式表現為自籌資金,自行組織施工,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被掛靠人只收取管理費(包括為確保管理費收取為目的的出借賬户),不參與工程施工、管理,不承擔工程技術、質量和經濟責任的;

(4)被掛靠人與發包人之間沒有實質上工程款收付關係,均是以“委託支付”、“代付”等其他名義進行工程款支付,或者僅是過賬轉付關係的;

(5)施工合同約定由被掛靠人負責採購主要建築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施工機械設備,實際並非由被掛靠人進行採購、租賃,或者被掛靠人不能提供有關採購、租賃合同及發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並提供證據證明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掛靠情形。

法律依據《建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