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的竣工日期怎麼判斷?
建設工程的竣工日期是司法實踐中爭議的焦點。那麼,建設工程的竣工日期怎麼判斷?工程的竣工日期和工程款的利息起算日存在爭議也很多見,多數是因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所造成。本文將為您介紹建設工程的竣工日期怎麼判斷的內容。
一、法院和仲裁機構如何確定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一般按照下述方式來確定竣工日期:
1、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既然工程已經驗收合格了,則將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定為竣工日期是比較合理的。
2、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這種情況在實際糾紛此中經常發生,多數時候發包人有意拖延驗收,致使工程無法及時驗收,在此情況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一般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3、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本來按照合同法規定,工程未經驗收合格的不準交付使用。既然發包人在未經驗收的情況下就擅自使用了,説明發包人放棄了工程質量的抗辯權,則理應將發包人佔有使用建設工程之日視為竣工日期。
二、法院和仲裁機構如何確定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日
實際上這個問題是要確定工程款的應支付日期,在遲延支付工程款的情況下,計算利息才變得有實際意義。如果工程款已經按時支付,則當然不存在要支付工程款利息的問題。
如前所述,由於各種原因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經常發生對支付工程款日期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情況。
因此在出現拖欠工程款的情況下,確定了工程款的應付款時間,也就等於確定了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日期,因為工程款利息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起給付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的精神,一般按照下述情況確定工程款的應付款時間:
1、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交付之日為工程款的應付款時間。
既然工程已經實際交付,在雙方對工程款的支付日期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以工程的交付日為工程款的應款時間是非常合理的,符合“一手交貨,一手交錢”的普通公平交易觀念。
2、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為工程款的應付款時間。
因為在很多情況下,總是發包人有意拖延工程款的結算,導致無法支付工程款,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認為,在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情況下,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為工程款的應付款時間。
3、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當事人起訴之日(或申請仲裁之日)為工程款的應付款時間。
即在建設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也未提交竣工結算文件的情況下,一般以起訴到法院(或者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程之日為工程款的應付款時間。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如果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當然這裏的計付標準不能約定過高(以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為宜)。
沒有約定的,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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