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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項權證到期債權展期過期是否影響優先受償權?

房地產典通常是指債權人受到的典質保證,按照我國保證法的規定,主合同期滿二年內為最長有效期。保證合同屬於從合同,他項權利證到時應當再次簽訂主合同或者將合同到期日延後,才能使他項權保持有效情。他項權證到期債權展期過期是否影響優先受償權?下面本站的小編將和你一起來了解一下。

他項權證到期債權展期過期是否影響優先受償權?

他項權證到期債權展期過期是否影響優先受償權?

某銀行與客户簽訂《最高額個人擔保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及借款期限,利隨本清,執行月利率。為保證順利還款,雙方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以其一處商服,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擔保並辦理他項權利證。合同簽訂後,銀行一次性支付了借款,履行了借款合同約定的給付義務,但直至合同到期日,客户都未能如期還款,已經構成違約。為了保護銀行作為金融機構的正常信貸活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銀行訴至法院。

【代理意見】

本案中,李某與銀行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以其所有的坐落於大慶市區的一處商服,為借款提供抵押擔保並辦理他項權利證。抵押房產的他項權利證登記的時間為2013年9月27日至2016年9月26日,至2017年3月銀行起訴之日,該他項權利確已超過登記的權利期限。但該登記期限,並不影響債權人抵押權的實現。

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這一規定表明,在登記部門登記的抵押期間對抵押權的存續並無法律效力,抵押權並不因抵押期間過期而消滅。根據《民法典》,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債權人主債權到期未受清償,無論登記的抵押期間是否過期,債權人都可行使抵押權,直至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支持銀行的全部訴訟請求。

【裁判文書】

法院經開庭審理做出如下判決:

一、李某償還拖欠的借款本金90萬元人民幣,利息180000 元;

二、銀行享有對李某抵押財產折價、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按照抵押合同約定的優先受償權。

三、全部訴訟費用由李某承擔。人民法院支持了銀行的全部訴訟請求。?

【評析】

實際工作中,銀行保存的他項權證中列明瞭抵押有效性,對同一筆貸款僅需要辦理一次抵押登記,只要主債權有效,抵押權就有效。如某客户100萬元貸款,採取房屋最高額抵押方式,貸款起止日期為2016年10月25至2017年10月24日,他項權利抵押期限為2016年10月25至2017年10月24日,抵押權有效期滿,但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內,抵押權仍然有效。根據法律規定,債權人應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內主張行使權利,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內,無論他項權利證是否超過登記期限,優先受償權均受法律保護。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百二十條【最高額抵押權的定義】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範圍。

【結語和建議】

我們可以在房產局查詢他項權證的備案時間,通常情況下,主張形式抵押權可以在主債權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行使,無論他項權證備案時間是否過期。因此債權人需要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內主張行使權利,為了預防抵押權過期,債權人有權在主債權到期之日兩年內向法院提起關於他項權證到期債權展期的訴訟並主張行使抵押權。在訴訟期間,優先受償權和他項權都受到法律保護。希望本文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