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税收債權訴訟中是否優先受償權
一、破產税收債權訴訟中是否優先受償權?
(一)不能稱為優先受償權。在《破產法》中規定,除優先受償的擔保債權、破產費用、共益債務後,税收債權排在第二順序予以清償。
(二)按《破產法》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產債權。
二、税款屬於破產債權嗎?
破產債權是民法上一般債權的轉化形態,就税收徵納關係來講,企業所欠税款應該將其看作一種企業與國家之間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該債權債務關係與企業和其他(法人、自然人)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不應當有所區別。因此欠國家的税款屬於破產債權。
根據《破產法》第30條規定,"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和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為破產債權"。
構成破產債權應當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1、破產債權是破產宣告前成立的債權。
2、破產債權是不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有擔保的債權具有排他性的強制實現效力,應當先於無擔保的債權接受清償。
3、破產債權是可以強制執行的債權。
4、破產債權是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的債權。
三、税款債權和一般債權的區別是什麼?
税收債權債務理論的引入,使税收法律關係被界定為債權債務關係.然而,税收債權作為公法之債,畢竟有不同於一般債權的特性.
國家對税款的徵收關係實際上是一種公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或將其稱為税收債權,當國家徵税的權利與其他債權同時存在時,税收債權原則上優於其他債權,這種税收優先權只是優先於其他一般債權,在其與擔保物權競合時,只有以設置先後來確定優先順序,應將課税核定時間作為税收優先權的設定時間。
税收債權債務關係的主體包括兩類:
1、税收債權人
2、税收債務人
税種法的規定僅確定具體税收債權債務關係發生的依據,至於何種人需具備何種條件方可成為税收債務人,税法並無明確的規定,學術界的看法也不盡相同,借鑑私法主體資格的構成要件,税收債務人的主體資格構成要件應該包括税收權利能力、税收行為能力和税收責任能力三方面,據以明確納税人的負税能力。
企業面臨無法運轉向法院提出了破產的申請,在企業運營期間未繳納的税款,是屬於破產的債權,但是國家的税款在破產清算的程序中是沒有優先清償的權利,需要在把破產企業欠企業職工的工資和未繳納的保險等清償後才能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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