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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人民調解典型

勞動爭議人民調解典型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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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



    人民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公德規範為依據,對民間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勸説,促使他們互相諒解、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活動。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


    (一)當事人在人民調解活動中享有的權利


    1.選擇或者接受人民調解員;


    2.接受調解、拒絕調解或者要求終止調解;


    3.要求調解公開進行或者不公開進行;


    4.自主表達意願、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二)當事人在人民調解活動中履行的義務


    1.如實陳述糾紛事實;


    2.遵守調解現場秩序,尊重人民調解員;


    3.尊重對方當事人行使權利。


    (三)人民調解的效力


    口頭調解協議自各方當事人達成協議之日起生效。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注:人民調解一般適用於一些借貸金額不大,發生在朋友、親戚、鄰里之間的簡單民間借貸,如果選擇訴訟等方式來解決糾紛,可能會將矛盾激化,因此,人民調解比較適合解決這類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