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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過後加名字房產證規定如何?

房產證1.57W

結婚,其實涉及到很多利益,關於結婚,都是一個很現實的問題,結婚會涉及到房子車子,雙方的存款甚至上升到雙方的父母等問題。很多人都會在結婚之後選擇買一套房子給自己安一個家,那麼關於房子的問題就是房子的產權問題,寫名字的問題。那麼新婚姻法過後加名字房產證規定如何?

新婚姻法過後加名字房產證規定如何?

一、新婚姻法過後加名字規定

備受爭議的“房產加名税”日前有了明確説法,財政部明確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房產加名免徵契税。法律人士建議,無論是房產證加名或是進行婚前財產公證,比較保險的方式還是各方簽署協議,對於產權份額及分割方式等進行明確,避免矛盾。除另有約定外,原則上婚後購買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房屋產權是以登記為準,因此產證上是否有名字在房屋轉讓環節是有區別的。如果婚後只有一方名字,那麼理論上當他(她)要賣房時,就不需要徵得配偶的同意,配偶就有可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賣了房。

就房產證是否有必要加名及衍生的相關問題,眾律師前來幫你解答。

問:目前離婚案件財產分割,產證有另一方名字和沒有另一方名字,判決有何區別?有名字的話就一定能分到二分之一房產嗎?

答:有區別的。如果產權登記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對房產就有產權份額。但有名字分割時並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關於分割,有協議的從協議,沒有協議的,還需要綜合考慮各方對房產的貢獻等因素。

如果是婚前購房且沒有共同還貸部分,那麼在離婚時,如果房產證只有一方名字,那麼房產就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歸產權方所有;如果房產證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麼房產就屬於雙方共同財產,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分割。

如果是婚前購房但存在共同還貸,但房產證只有一方名字時,根據婚姻法新司法解釋相關規定,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如果房產證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麼房產就屬於雙方共同財產,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分割。

舉例來説,假如夫妻婚前購房總價值200萬元,首付是50萬元,按揭150萬元。婚後數年,按揭還本30萬元、付息 50萬元,房屋總值升至400萬元。那麼,離婚時應當這樣分割:產權歸產權登記的一方,未還的120萬元貸款作為產權人的個人債務繼續歸還。屬於共同財產的部分包括: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包括已還的30萬元本金和50萬元利息,以及相對應的房產增值部分 30/200×400-30=30萬元,而未登記的一方原則上將取得 30 50 30=110萬元中的一半即55萬元。

在婚姻法新司法解釋出台前,同樣是這套200萬元的房子,在相同情況下,未登記一方只能獲得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包括已還的30萬元本金和50萬元利息的一半即40萬元。也就是説,根據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釋,實際上未登記的另一方能多得15萬元。

問:假設婚前產證上只有夫妻一方名字,那麼另一方名字婚前加上和婚後加上的法律效力一樣嗎?在離婚判決時會產生影響嗎?

答:產權證上加名字性質上屬於一方對另一方的贈予,因此,婚前或婚後加從法律效力上來説並無區別。

問:如果離婚時,房產還有貸款沒有還清,那麼又分幾種情況?分別可能如何判決?

答:如果有貸款海未還清,還要區別該房產本身屬於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有財產進行確定。如果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則未還貸部分作為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處理。如果屬於一方婚前購買、婚內還貸的,則未還清的貸款作為該產權人個人債務繼續償還,已經償還的部分及其增值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問:婚前財產公證、產證加名字哪個效力更大,或者説更加優先?有沒有必要“雙管齊下”?

答:無論是哪種方式,房屋產權均應以最後產權登記為準。因此,婚前財產公證或者產證加名字時最好各方能簽署協議,對於產權份額及分割方式等進行明確,避免矛盾。

新婚姻法過後加名字房產證規定如何?房子,在這個紙醉金迷的時代已經成為了一個人是否有經濟能力的標籤了,關於房子每個地區的房價還不盡相同,就先不説其他城市的差距,就是一個城市裏面的不同區域的房價都有非常大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