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結婚後加名字的房產是夫妻共有房產嗎
一、新婚姻法結婚後加名字的房產是夫妻共有房產嗎?
《婚姻法》已經廢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結婚後加名字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已經辦理房產變更登記的情況下不能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十二條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或者共有,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任意撤銷權及其限制】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二、哪些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
(一)婚姻期間夫妻雙方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私有房屋;
(二)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
(三)婚前以男女雙方的積蓄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等房屋;
(四)由一方在婚前購買或自建,婚後又以共同財產組織重建的的房屋;僅有部分改建、擴建的,改擴建部分屬夫妻共同所有;
(五)結婚前,父母出資購置的房屋,明確表示贈與夫妻雙方的;
(六)結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的房屋,未明確表示贈與夫或妻一方的;
(七)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期間繼承的房屋歸夫妻共同所有,但遺囑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八)工作單位基於職工的勞動人事關係、職工工齡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並由夫妻雙方出資購買的職工福利房等。
事實上,如果房產本身就是夫妻共有財產,比如結婚之後用夫妻共有財產購買的,這時候不管房產證上寫的是誰的名字,房產都是共有的,但房產是個人財產,結婚後自願加上另一半名字的,等於當事人自願把房子一半的產權贈送給了另一方,離婚時對方是可以請求分割共有房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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