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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買房加名字規定是什麼?

新婚姻法買房加名字規定是什麼?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婚姻法》將廢止。

如今我國的經濟在不斷的發展,但是很多人對於結婚是畏懼的,因為結婚意味着要有車有房,這樣的硬性標準下很多青年男子是暫時不考慮結婚,有時候我們會遇到在房產證上寫名字,其實在《民法典》中詳細規定,那《民法典》買房加名字規定是什麼?下面就對此問題進行詳細的介紹。

一、《民法典》買房加名字規定是什麼?

加名字上去實質上是屬於一種贈與,把房產的一半所有權贈與給另一半,是有效的。

第一種情況:有房無貸

1、帶好三證(結婚證、身份證、房產證)正本及複印件。

2、去房屋所在地區的房地產交易中心,先在預檢窗口告知是來 辦理房產證增加配偶姓名事宜的,窗口工作人員會審核提交的材料, 如果材料齊全就給你們一個號碼,然後憑號碼去相關窗口辦理。

3、辦理房產證上加名字所需費用:110 元手續費,明細如下:80 元工本費、25 元地籍圖費、5 元貼花費,如順利 20 天后可拿到新的 房產證。

4、新房產證可以設定密碼,房地產交易中心會告知你一個初始 密碼,之後可自行更改。

第二種情況:有房有貸

1、先去銀行辦理抵押變更手續(具體事宜請諮詢各銀行)。

2、辦理房產證上加名字所需費用:除支付上述 110 元手續費外, 如貸款是純公積金的,還需另外支付 100 元;如貸款是組合形式的(公 積金 商業貸款),還需另外支付 200 元。

3、其他步驟同“有房無貸”。

第三種情況:如果還沒有結婚或者沒有直系血源關係的, 需要在房產證上加名字,情況會複雜很多,因為那將視為房屋買賣, 房產證上加名字,需要交如下費用:

1、每平方米 2.5 元交易費。

2、不滿 5 年,5.5%的營業税加 1%個調税(時間段從產證發證日期 到交易日未止),滿 5 年則不需要。

3、萬分之 5 的印花税。

4、4 本合同,每本約 5 元(各區交易中心不一樣)。

5、男方轉讓 50%,所有的税按市場價格計算,如果 100 萬的房税值就是 50 萬。

6、產證上有幾人轉讓的,產證權益按平均分。

二、關於房產的規定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1063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1087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購置房屋,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三、婚期買房與婚後買房的差別

1、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婚前,一方父母對其子女的贈與,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應當屬於子女的個人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父母對其子女的財產贈與,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 雙方結婚時由一方父母支付首期款購置的房屋,婚後夫妻雙方支付了後期款,但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該房屋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後夫妻共同交付的供房後期款部分以及為房屋裝修所支付的相關費用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對這些費用進行分割。

至於一方父母的出資部分則要依據當時的具體約定來處理;如果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可按照《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來處理,如果是父母借貸給子女的購房款應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對於共同債務則由夫妻雙方共擔。

協議離婚時,雙方可以本着自願自主的原則將這筆費用進行分割。起訴離婚時,若女方主張權利要求分割,那麼就應將詳細的費用的清單以及具有證明力的相關證據提 交給審判人員以便於審判人員公平公正地進行財產的分割判決。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在房產證上寫名字在法規中就意味着房產是贈與他人一半,因此對於很多人來説房產就是一筆不少的數目財產,因此在房產證上加上名字就是擁有一般的房產,在離婚的時候就可以很順利的得到一般的財產。

標籤:新婚姻法 買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