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小區停車位所有權糾紛
財產侵權包括侵佔財產和損毀財產兩種情況:所謂侵佔財產,是指行為人不法佔有他人財產;所謂損毀財產,是指行為人侵害他人財產權利並造成財產功能價值的降低。 財產侵權的結果將造成權利人財產損失,主要是財產上不利的變動,包括財產的積極減少和消極的不增加。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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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停車位歸誰所有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本條規定了小區內停車場的歸屬權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建築區劃內在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之外,佔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增設的車位,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所稱的車位。
依據《物權法》和司法解釋的上述規定,小區停車場的所有權情況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如果建設單位將規劃的整個停車場以車位形式出售或贈送給業主,則各個車位屬於購買或接受贈與的業主所有,停車場內的公共部分,如車道,屬於所有擁有車位所有權的業主共有。
2、如果建設單位將停車場的車位出租給業主,則停車場的所有權歸建設單位享有,而使用權歸承租車位的業主享有,業主交納的費用是車位的使用費,該費用的標準由業主和建設單位在合同中具體約定。
3、如果建設單位在出售房屋時,將停車場的建設費用分攤到每個業主,即業主所付的房價中實際包含了停車場的分攤費用,則停車場的所有權應歸全體業主共有,對於停車場的使用和收費標準由業主大會在管理規約中約定,但應優先滿足業主的停車需要。停車場的收益應歸全體業主共有,主要用於停車場的維修養護,也可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總而言之,只要是在小區的公共區域的停車位,其業委會就有權利來收取停車費,當然這停車費具體是要收取多少,按什麼標準計費,都是要通過業委會討論之後才能決定的。當然有一點是肯定的,就是這些收取的停車費肯定是用於小區的建設和維護上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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