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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物業糾紛的特點有哪些

一、小區物業糾紛的特點有哪些?

小區物業糾紛的特點有哪些

(一)物業糾紛案件數量增長幅度較快,收案量總體呈逐年上升趨勢。隨着住房商品化和住房管理市場化發展,人們對居住條件和生活環境的要求日益提高,對物業管理質量的要求也相應提高,物業糾紛隨之增多。尤其是業主以物業服務質量與物業服務合同不相符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引發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逐年上升,但在經歷了飛速增長階段後增幅逐漸趨於平穩。物業糾紛案件總體呈逐年上升趨勢,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維權,起訴物業服務企業的案件不斷增多。

(二)案件類型相對集中,羣體訴訟多,社會影響大。物業服務企業起訴業主催繳物業管理費的案件平均佔比97%以上,為主要案件類型,其餘一小部分涉及小區內的財產侵權糾紛、小區車位、車輛管理糾紛、小區內的維修糾紛及業主撤銷權糾紛等。物業糾紛產生的原因,通常是物業管理費的繳納、物業服務質量等涉及全體業主利益的共性問題,在發生糾紛時,業主對糾紛達成一定的共識,有時會以某一小區為單位,通過羣體性行為的方式進行訴訟,具有羣體性糾紛的潛在因素,社會影響面較大。

(三)被告多為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勝訴率高。作為物業糾紛案件主要類型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多數由物業服務企業提起訴訟,勝訴率較高。原因有二:一是業主以物業服務公司提供的物業服務標準不達標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但多數業主的證據意識不足,難以證明其抗辯成立,故其此類抗辯通常不被法院採納;二是物業服務企業作為專業性公司,在起訴前往往有備而來,業主作為被告地位比較被動,收集證據有較大難度,業主的法律意識、法律知識儲備都不如物業服務企業,故業主敗訴的案件多。

(四)物業糾紛案件調解難度大,調解率低。在訴訟實踐中,許多業主認為物業服務標準不透明、收費依據不明確、物業服務不到位,在多次與物業服務公司交涉未果的情況下,對物業服務企業產生了積怨,所以拒不繳納物業費。由於該類案件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矛盾較為激烈,即使涉及金額不高,雙方也難以達成調解協議。同時,由於涉訟事務往往涉及所在物業業主的共同性利益,物業服務企業擔心調解退讓後導致連鎖反應,這也是他們難以作出讓步的重要原因。因此,該類案件調解難度大,調解率相對低於其他民事案件。

(五)物業糾紛訴訟主體及法律關係複雜,有新類型案件不斷增多的趨勢,審理難度大。物業糾紛案件的訴訟主體既有業主、物業使用人或小區業主委員會,也有物業服務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等,既可能涉及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的關係、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合同關係、侵權關係,也可能涉及房地產開發企業與物業服務企業的關係、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的關係。從案件類型看,糾紛類型多樣化,新類型案件不斷增多。如有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業主共有權糾紛、業主撤銷權糾紛、小區車位、車輛管理糾紛及小區內的維修糾紛等多種類型案件。

二、物業公司有哪些應盡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條【物業服務人的一般義務】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採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

第九百四十三條【物業服務人信息公開義務】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事實上,現在有一部分業主對於物業管理的這種模式已經越來越反感,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有些物業公司根本就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應盡義務,業主委員在物業管理的過程中,也要真正履行應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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